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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0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huasun technology group Inc., LTD.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明确各职能部门和各分、子(含控股)公司的信息收集、报告和管理事宜,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职能部门和分、子(含控股)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未经通知董事会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分、子(含控股)公司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外披露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信息或对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二章 信息报告管理部门及职责划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信息报告负责,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信息报告工作的具体履行。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报告所涉及的组织、协调工作,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报告汇总、整理、管理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上报的报告人,负责向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同时履行相关信息未披露前的保密义务。各分、子(含控股)公司总经理为本单位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统称为“报告人”),对本单位信息报告工作负责。
第七条 分、子(含控股)公司总经理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其他部门负责人履行本单位信息报告职责,但须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负责该公司信息上报的具体工作,履行向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及相关信息未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第八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负责,确保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集团董事长、总裁、执行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一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人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予以报告。
(一)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二)召开审计委员会并作出决议;
(三)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四)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五)发生签订重大合同、重大项目中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交易等交易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
(六)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七)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及时报告。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基于案件特殊性,报告人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按照该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八)出现下列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发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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