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
管理制度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huasuntechnologygroupInc.,LTD.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亲属关系、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之后未满三个月;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 《公司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委托公司申报离任信息。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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