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huasun technology group Inc., LTD.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维护资产安全,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主要指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也包括公司为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具体担保种类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专项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信用额度担保、银行保函信用额度担保以及出具承诺函等。
第三条 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为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六条 公司应对被担保单位进行必要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审查,被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最近一次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章程、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本公司关系等相关资料;
2、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事项、金额、期限、方式等;
3、最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4、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等文件资料;
5、其他相关重要资料。
第七条 被担保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担保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的;
2、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3、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4、公司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的,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第十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和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的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的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下列担保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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