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1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质量,防范和控制风险,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员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效果等所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为实现下列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本制度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的基本规范,公司依据公司章程及
本制度对公司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进行内部审计。
第六条 公司建立与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组织体系与保障机制,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内部审计机构所需经费由董事会予以保障。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的工作,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设内部审计负责人,由董事会负责聘免,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配备三名专职人员,实行扁平化管理,推行一岗多能机制,以提升审计工作效率。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利益冲突或利害关系时应该回避,不得审计评价其上一年度审计过的工作和部门,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已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与协作支持。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内部控制规范,具备开展审计活
动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不断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培训和后续教育来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忠诚地为公司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和有损公司利益及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事情,不得接受被审单位的请客、送礼,对审计过程中获取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应视为公司机密,不得泄露。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防范潜在舞弊的意识,特别对可能影响公司目标、营运或资源的重大风险要有敏锐的职业怀疑态度和正确合理的职业判断能力。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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