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2025 年 11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年报编制、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高度重视年报编制、披露工作,组织董事、独立董事、首席执行官(CEO)、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年报准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工作的相关规定,按照要求做好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年报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报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CEO)、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年报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审议年报。董事无法保证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年报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四条 公司财务总监为公司财务报告信息真实性的直接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好年报编制工作。公司财务总监及时向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重大投融资事项;及时向会计师提供资料,全力配合会计师做好年报审计工作;对年报编制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会计问题,应及时与湖北省证券监督管理局及/或深交所沟通,必要时以咨询函形式书面报告。
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CEO)、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年报信息披露事务,按照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及时将年报草案报告董事会,并负责送达董事审阅;应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应做好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协调工作,为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履职条件。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年报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年报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七条 公司年报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应当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第八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加强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在公司年报工作中的独立作用。
第九条 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相关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年报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年报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年报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条 公司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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