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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2 20:09:04 股吧网页版
居然智家: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3


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2025 年 11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深交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和格式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七条 定期报告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首席执行官(CEO)、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由公司财务相关部门和证券事务部门共同协助完成;各方应提前就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举行筹备会,明确具体分工。财务相关部门负责提供公司的财务报告、会计数据、业务数据、经营情况、投资情况、项目情况及其它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重要事项,并协助制作定期报告摘要。证券事务部门负责提供公司的股本和股东情况、公司治理、管理层和员工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等内容,并负责定期报告的对外披露工作。双方各自对所提供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九条 定期报告编制后应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以及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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