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规范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公司信息的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披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外部信息报送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与《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中所称“信息”具有相同含义,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或者其中涉及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悉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且应积极采取措施将信息知情范
围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七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向行政管理部门等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或者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授信、银行贷款、融资等事项时,确有必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经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对外传送。
第八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提出的信息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或者未经履行外部信息报送内部批准程序予以批准的,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九条 外部信息报送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或经履行外部信息报送内部批准程序对外报送信息的,需要将外部信息使用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方法按照《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外部信息报送人应将对外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外部信息使用人及相关人员签订报送信息保密告知书或者要求其出具书面的保密承诺,其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并应当明确书面提醒外部信息使用人在公司依法披露相关信息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包括但不限于向外界报道、传送或以其他方式向外界透露、泄露或公开),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其对外提交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确有必要在其内部传播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使用的,应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一条 外部信息报送人应明确书面提醒外部信息使用人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未公开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知悉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根据有关规定需公告的,公司应当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外部信息报送人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应督促外部信息使用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外部信息报送人、外部信息使用人如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将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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