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高级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董事会认为,企业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公司原有内部控制设计及执行有效性结论未发生变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25年4月公司收
汉区监察委员会签发的关于汪林朋先生的《留置通知书》和《立案通知书》,另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系统查询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汪林朋先生所
持公司股份(占总股本5.97%)被司法冻结。经审慎核查,上述事项发生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之后,属于突发性外部监管措施。
为应对该事项,本公司已采取多项措施并执行了相应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工作正常开展:(1) 及时召开董事会并审议通过《关于推举董事、执行总裁王宁代为履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CEO等职责的议案》;(2) 组织开展就该事项对于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影响的分析和评估、重新审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果和对重大交易进行专项自查;(3) 积极做好外部沟通工作,主动与金融机构、核心战略伙伴等进行充分沟通,寻求理解和支持,目前既定的业务合作正常开展;(4) 积极寻求控股股东和其他核心股东的持续支持。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正常履职,日常经营管理由本公司高管团队按公司制度执行,本公司经营情况一切正常。公司拥有完善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机制,公司董事会运作正常,已对相关事项做了妥善安排,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正常开展,未发现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也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公司管理层认为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2024年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总部及其主要子公司、分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97.7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8.1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发展战略、组织架构、人力资源、资金活动、全面预算、采购业务、销售业务、资产管理、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财务报告、社会责任、企业文化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信息安全风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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