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 12 月 9 日经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前身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7)68 号文、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1997)办字 42 号文和(1997)办字 203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000700821272A。
第三条 公司于1997年7 月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000
万股,于 1997 年 7 月 3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7 年 12 月 5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吸收合并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并更名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号为:
420000000009482 1/1 ,公司住所地迁至湖北省武汉市。2007 年 12月 27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复牌,股票简称“长江证券”,代码“000783”。
2009 年 11 月 1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080 号文件核
准,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 496,433,839 股,于 2009 年 11 月 25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1 年 3 月 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51 号文件核准,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200,000,000 股,于 2011 年 3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2014 年 7 月 9 日,公司以 2013 年末总股本 2,371,233,839 股为基
数,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新增股份于 2014
年 7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6 年 7 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50 号文件核准,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787,000,000 股,新增股份于 2016 年 8 月 1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Changjiang Securities Company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邮政
编码:43002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530,072,94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股东会决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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