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经2025年11 月2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管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及经董事会决议确认并实际履行职责的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系证券从业人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同时遵守关于证券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七条 为避免出现在敏感期间买卖公司股份或超比例买卖公司股份的误操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协助核查该时点是否适合进行买卖操作。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三)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将其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
例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的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信息申报及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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