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经2025年11 月2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监
察工作,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
设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发挥监督作用,并行使《公司法》及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组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的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
任,且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当主任委员(召集人)空缺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委员资格自动
失效,董事会可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委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如因委员的辞职导致公司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委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
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八)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九)审议公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的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议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一)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审核内部审计重要制度,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审议公司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听取公司内审工作报告;
(十二)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督促内部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考核评价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
(十三)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十四)负责协调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十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或者《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