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并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可以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将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
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在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将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在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拟披露信息的资料或议案前,需履行公司保密审查程序。部门负责人或定密责任人需要明确所提交议案或资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公司保密管理部门需逐项审查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保密管理规定。公司信息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需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需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将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将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将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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