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规定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核科技”或“公司”)担保行为,加强担保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核科技本部及下属子公司开展担保
工作,包括反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的规定,各单位在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过程中,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第四条 担保类型及担保方式
按担保主体划分,分为用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等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集团公司内部具有股权关系的法人主体之间提供的担保。
按业务类别划分,分为融资类担保和履约类担保。其中融资类担保指为取得融资而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函、流动性支持、维好协议等支持性函件
的隐性担保;履约担保指为履行特定合同中承诺的义务而提供的担保,如保函、信用证、保证金、信用担保(法人保证)等。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中核科技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归口管理部门,主
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编制、修订担保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对担保项目和被担保人资信状况进行审查,负责担保计划编制以及办理向上级主管单位的报批手续;
(三)负责组织对被担保事项的跟踪管理,建立担保合同后续管理台账、逐笔进行登记;
(四)组织定期检查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及时防范担保风险,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上报,按要求采取防范措施;
(五)负责对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查及报批工作,负责子公司对外担保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中核科技审计与法务部负责对中核科技决策的对外
担保事项及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七条 中核科技财务部负责起草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计委员
会、董事会或股东会议案。由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办理对外担保事项的披露公告事宜。
第三章 担保管理原则
第八条 真实经济活动背景原则。中核科技在提供担保时应基
于真实的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借贷、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背景。
第九条 分类管理原则。中核科技融资类担保按担保计划明细
从严管理,严控风险,具体担保事项按照规定实行一事一批;履约类担保按单位汇总额度管理,进行总额控制。
第十条 计划管控原则。中核科技根据下达的年度担保计划,
在批复的担保额度内,按照国资委、集团公司、上级主管单位授权管理办法履行担保事项决策,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同股、同权、同利、同责、同担保”原则。中核
科技应按股权比例为下属子公司或参股单位提供担保。对控股子公司确需超股权比例担保的,需由中核科技党委会前置审议,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同时,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对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经履行集团内部审批程序后,在符合融资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人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
第十二条 “两禁”原则。严禁对集团公司外无股权关系的企
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
第十三条 “两控”原则。原则上中核科技对外总融资担保规
模不得超过中核科技合并净资产的 40%,单户企业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 50%,纳入国资委年度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比上年增加。原则上不得为资产负债率超过85%的企业提供担保。
中核科技提供担保时应当预判风险并设置管控措施。对于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情况,原则上应当由被担保人为新增担保提供反担保措施。被担保人无法提供反担保措施的,担保人应当获取以下材料,并对存续担保事项严格管控:
(一)相关担保事项的经营业务可行性分析;
(二)相关担保事项的客户背景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三不得”原则。原则上被担保人应当为中核科技
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单位,且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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