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待提交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为规范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加强内部监督与控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本制度,并确保本制
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信息披露程序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公司招
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的资金投资项目,未经公司股东会批准不得改变。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与控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
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
企业应适用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募集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通过有效的审批程序,确定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资金募集和使用计划。
第八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应认真收集有关投资项目
的信息,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盈利能力、投资风险及对策等进行分析,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就拟投资项目和募集资金的筹
集、使用计划形成决议,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编制相应的募集资金使用方案,并应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股东会的决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放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主管业务部门负
责办理资金验证手续,并由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
行募集文件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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