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待提交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5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审批、信息披露和内部
控制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
(四)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五)定价公允、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
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调节利润或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七条 公司与第六条第㈡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
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六条第㈡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
上的董事兼任本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
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
来12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关系的判断或者确认,应
当根据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者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程度等有关事项来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及其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
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八)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九)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十)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一)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二)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三)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四)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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