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1. 总则
1.1.为确保公司合规经营,强化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西藏矿业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1.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内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2. 人员组成
2.1.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且均为独立董事,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
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委员
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2.2.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2.3.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
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3. 职责权限
3.1.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3.1.1.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3.1.2.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3.1.3.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调;
3.1.4.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3.1.5.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向股东会提出提案,在董事会不履
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3.1.6.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3.1.7. 必要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3.1.8.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项。
3.2.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3.2.1.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3.2.2.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2.3.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3.2.4.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3.2.5.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3.3.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3.3.1.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3.3.2.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3.3.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3.3.4.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
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
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
报送审计委员会;
3.3.5.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3.3.6.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3.4.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4. 议事规则
4.1.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 2 个
工作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4.2.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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