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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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贺鹏康律师、胡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项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陈述与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及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
事会提议召开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 年 4 月 2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大会通知》”)。《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大会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 14 时 30 分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
慈觉林街道顿珠金融城金玺苑 15 层如期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金涛先生主持。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4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4月 23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方式、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大会通知》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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