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套期功能、对冲利
率汇率波动风险,加强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1〕17 号)》以及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指导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套期,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利率
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引起的风险敞口,指定金融工具为套期工具,以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消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风险管理活动。
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一)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上述项目组成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
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二)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
(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套期工具,是指为进行套期而指定
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金融工具,包括: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衍生工具,但签出期权除外。只有在对购入期权进行套期时,签出期权才可以作为套期工具。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但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且其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负债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被套期项目,是指使公司面临公允
价值或现金流变动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能够可靠计量的项目。公司可以将下列单个项目、项目组合或其他组成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境外经营净投资。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货币类衍生业务,是指以货币或利
率为标的的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期货、期权、互换(掉期)等。
第六条 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业化集中管理原则。单一年度内公司内部同类货币类衍生业务原则上通过同一金融机构进行集中操作。
(二)套期原则。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以降低风险敞口为目的,与标的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与自身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三)不相容岗位及人员分离原则。未开展商品类衍生业务、仅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且开展频次较低、业务规模较小,可不单独设置风险管理部门、交易部门,但须严格执行前中后台岗位、人员分离原则,建立定期轮岗和培训制度。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子公司。
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控制权且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全级次子公司。拥有控制权是指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或者持股比例虽未超过 50%,但作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约定能够实际支配子公司行为的情形。
第二章 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
第八条 公司及各级子公司构成公司整体货币类衍生业
务管理的组织架构。
第九条 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在集团公司核准的业务资质、
业务类型和年度计划范围内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集团公司对全级次拟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的企业进行资质核准,对发生风险或违规事项的企业做出暂停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的
决定,对年度计划、已核准事项变更、被暂停开展业务企业重启货币类衍生业务进行审批。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主要职责为:审议货币类衍生
业务管理制度及操作手册、业务开展可行性、可开展的业务类型、年度计划、交易授权、核准事项变更等,根据董事会决议对货币类衍生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党委会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
作用,主要职责为:对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制度、业务开展可行性、可开展的业务类型、年度计划、交易授权、核准事项变更等货币类衍生业务重大事项进行前置研究。
第十二条 董事会的主要职责为:审批货币类衍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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