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5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
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实现有效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三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
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机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工作程序、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核委员会,制定审核委员会职权范围。审核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
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开展内部审计、督查工作,向审核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作为董事会对公司审计监督工作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和董事会审核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与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会计等相关专
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内部审计职业
规范和本企业规定,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和活动。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并予以充分保证。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范围与权限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的主要职责:
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 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
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
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核委员会直接报告;
(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核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
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 五)积极配合审核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并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审计工作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投资融资、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并进行审查;
(二)要求被审计人员提供本人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政纪律的有关证明材料及与本人履职有关的个人收入资料并进行审查;
(三)现场勘察、盘点、检查与审计内容有关的实物和数据;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并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确认并反馈;
(五)参加本企业及权属企业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参与研究制定本企业及权属企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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