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5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下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经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公司须成立董事会下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权范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公司法、(中国)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的薪酬政策及安排须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一致。
第四条:该等职权范围中,“董事”指本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层”指总经理及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本公司年度报告中所载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根据总经理推荐而委任的其他
高级管理层。
第二章 成员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数应包括四至六名本公司董事,至少一半成员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须由董事会主席或多于一半之独立非执行董事或不少于董事会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且须由董事会选举。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应为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负责提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领导工
作,并须由本公司董事会委任。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须:
(1)召开及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2)审阅及签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重要文件;
(3)审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案的执行情况;
(4)代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及
(5)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应尽的其他职务。
重选连任。任期内,倘一成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则该成员将自动丧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成员的资格,董事会须根据该等职权范围的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六条选举有资格的董事填补
职位空缺。在董事会及时补足委员会人数之前,原委员仍继续履行相关职权。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须:
(1)熟悉本公司运营及管理以及适用于本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
(2)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忠于职守,积极维护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
(3)在薪酬政策及惯常做法方面拥有适当及相关知识、专业知识及经验;
(4)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上审议的所有资料保密,且不得披露本公司的任何资料,
惟遵守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及董事会同意的情况除外;及
(5)负责向董事会提交的文件或报告内容的合规性及准确性。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行政办公室应为董事会的行政办公室。董事会行政办公室须负责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工作组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须下设工作组(“工作组”),其组长应为人力资源副总经理。
第十三条:工作组须专门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前的准备工作,提供待考核业务及人士的相关资料,
及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的相关决议。工作组提供的资料包括:
(1) 有关本公司实现其主要财务目标及运营目标情况的资料;
(2) 有关高级管理层工作分配及主要职责的资料;
(3) 有关董事及高级管理层在各自考核中实现各自目标情况的资料;及
(4) 有关董事及高级管理层创建新业务并增加利润能力的经营业绩资料。
第四章 会议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须在必要时或应委员会任何成员要求举行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须每年
举行至少一次例行会议。
第十五条:于例行会议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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