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证券代码:000756 证券简称:新华制药 公告编号:2025-63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商标使用费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1996 年 12 月 7 日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与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
华集团”)就新华集团持有的“新华”牌商标达成商标许可协议(“商标许可协议”),商标许可协议在许可商标的有效期内(包括许可商标根据商标局容许被续展之有效期)持续有效, 本公司获新华集团授予独家使用权,就其现有及将来于中国及海外的产品,使用“新华”商标,首年年费为人民币 600,000元,其后每年递增人民币 100,000 元,直至年费达到人民币 1,100,000 元。
本公司与新华集团于2012年3月23日签订商标许可协议的补充协议,使用年费变更为人民币1,000
万元,商标许可协议的其他条款维持不变。本公司与新华集团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续签商标许可协议
的补充协议,协议有效期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2018 年 7 月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华鲁控股”)获得鲁国资收益字[2018]47 号《山东省国资
委关于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山东省国资委原则同意华鲁控股吸收合并新华集团的方案。
于 2019 年 4 月 4 日华鲁控股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
记确认书》(业务单号:443000002804),公司原控股股东新华集团持有的本公司 204,864,092 股 A 股股份(占公司当时总股本 32.94%)已过户至华鲁控股,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过户日期为 2019 年 4
月 3 日。 至此,新华集团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华鲁控股直接持有本公司 204,864,092 股 A 股股份,
占本公司当时总股本 30.36%,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本公司最终控制人不变, 仍为山东省国资委。
2020 年 3 月“新华”牌商标所有权变更为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华医药分公司(“新华分公
司”)。
本公司与新华分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在山东省淄博市续签商标许可协议的补充协议(“补充
协议”),协议有效期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根据补充协议,本公司使用“新
华”牌商标的使用年费仍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商标许可协议的其他条款维持不变。
本公司与新华分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在山东省淄博市续签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协议有效期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根据协议,本公司使用“新华”牌商标的使用年费为人民
币 1,000 万元,本公司分 4 个季度向新华分公司支付商标使用年费,每季度的首月 20 日前支付本季度
商标使用费。商标许可协议的其他条款维持不变。
本公司与新华分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在山东省淄博市续签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协议有效期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根据协议,本公司使用“新华”牌商标的使用年费为人民
币 1,000 万元,本公司分 4 个季度向新华分公司支付商标使用年费,每季度的首月 20 日前支付本季度
商标使用费。商标许可协议的其他条款维持不变。
本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商标使用费的日
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张成勇回避表决。此日常关联交易无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并无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本公司与新华分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在山东省淄博市续签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协议有效期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止,根据协议,本公司使用“新华”牌商标的使用年费由人民
币 1,00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1,439 万元,本公司分 4 个季度向新华分公司支付商标使用年费,每季度的
首月 20 日前支付本季度商标使用费。商标许可协议的其他条款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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