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山西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西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公司经理层认真贯彻执行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切实履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职权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总经理任免程序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可由公司董事兼任,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原则上实行分设。
第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与当届董事会一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总经理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总经理,期限未满的;
(八)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七条 聘任、解聘公司总经理,必须有董事会决议。
第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必须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九条 解聘总经理或总经理因故辞职离任,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其任期内经营状况进行审计。
第三章 职权与义务
第一节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年度预决算和融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订公司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股东、企业和员工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重大问题议事规则及本细则,定期向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在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职工代表的意见,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指标,推进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经营指标完成;
(四)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企业
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五)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六)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七)高度重视安全运营,认真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八)加强对员工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逐步改善员工物质文化生活条件,注重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三条 总经理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不得违反《公司法》所禁止的相关规定,并承担《公司法》规定的其他应负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总经理违反规定所获得的利益,董事会有权作出决定归还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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