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
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
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半年至少
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
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
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
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取得全体与会董事关于未提前三日通知的豁免函,且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及事由;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董事会定期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
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十四)项规定事项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前述情况外,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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