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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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成都)股会字【2025】第 0047 号
致: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开发布的《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审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2025 年 8 月 29 日,公司公开
披露《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025 年 9 月 4 日,公司公开披露《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
会补充通知》,根据通知内容,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资金占用解决方案的议案》,鉴于前述议案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且公司已定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为提高会议效率、减
少会议召开成本,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邦控股”)于同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了《关于提请增加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前述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根据上述会议通知,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 14 点 30 分在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
北段 966 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 4 号楼 9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等内容,载明了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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