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依据《公司法》《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
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方式来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 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议选聘文件;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