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锌业股份: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4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5 月 23 日)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职责...... 2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3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4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程序...... 5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办事机构...... 6
第七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6
第八章 附则......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行使相应的职权,履行相应的职责,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
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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