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决定在董事会下设立公司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如有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委员的,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名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资料准备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提交的报告进行审议,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提案,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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