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查看PDF原文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2025年10月3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均负有保密责任,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及子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管理级员工;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他股东;
(六)相关中介机构;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公司、机构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
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