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经2025年10月30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建立和实践风险为本的方法,有效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的洗钱活动,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反恐怖融资,是指为了预防通过金融手段向从事恐怖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资金,或者帮助从事恐怖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募集、管理或者转移资金的犯罪活动,依法制定和实施一系列防范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及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洗钱风险管理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考虑洗钱风险与声誉、法律、流动性等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和传导性,审慎评估洗钱风险对声誉、运营、财务等方面的影响,防范洗钱风险传导与扩散。
第五条 公司反洗钱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反洗钱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流程,覆盖所有境内外分支机构及相关附属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岗位和人员。
(二)独立性原则。反洗钱应当在组织架构、制度、流程、人员安排、报告路线等方面保持独立性,对业务经营和管理决策保持合理制衡。
(三)匹配性原则。反洗钱资源投入应当与所处行业风险特征、管理模式、
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等因素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四)有效性原则。反洗钱应当融入日常业务和经营管理,根据实际风险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将洗钱风险控制在自身风险管理能力范围内。
第六条 公司应当积极建设洗钱风险管理文化,促进全体员工树立洗钱风险管理意识,坚持价值准则,恪守职业操守,营造主动管理、合规经营的良好文化氛围。
第七条 公司依法接受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公司反洗钱工作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有关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财产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分支机构。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法独立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依法独立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工作,并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工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各自的反洗钱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九条 公司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权责明晰、制衡监督的原则,建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反洗钱办公室、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组成的反洗钱管理架构,并建立层次清晰、相互协调、有效配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反洗钱管理工作有效实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立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目标;
(二)审定洗钱风险管理策略;
(三)审批洗钱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四)授权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
(五)定期审阅反洗钱工作报告,及时了解重大洗钱风险事件及处理情况;
(六)其他相关职责。
公司董事会可以授权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履行其反洗钱管理的部分职责。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供反洗钱管理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洗钱风险管理承担监督责任,行使《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牵头负责公司洗钱风险管理工作,对公司反洗钱管理的有效实施负责,其有权独立开展反洗钱管理工作,直接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反洗钱管理情况。公司应当确保公司总裁能够充分获取履行反洗钱管理职责所需的权限和资源,避免可能影响其有效履行反洗钱管理职责的利益冲突并由公司按照规定向公司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反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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