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及买卖公司股份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26 日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及《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第二章 信息申报及股份锁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有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一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三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秘书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现任及离任六个月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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