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5
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洲律券意字[2025]第 13 号
致: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陈思佳、霍晴雯出席了贵公司 2025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本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开方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已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且贵公司已对前述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向本所作了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适当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同公开披露,并对贵公司引用之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荷华明城 D 座 6 层 邮编:100005
http://www.bjzhongzhou.com 电话:01051266607 传真:01058732091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律师审查,贵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决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贵公司董事会依照《股东会
规则》及《章程》的有关规定,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分别刊登了董事会决议及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2025 年 12 月 19 日,贵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同时,贵公司董事会接到控股股东中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请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为了提高公司决策效率,提议将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贵公司 2025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核查,截至提案函出具日,中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贵公司股份 389,679,305 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 52.16%,其提案资格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临时提案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因此,贵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至公司 2025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
于 2025 年 12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分别刊登了董事会决议及《关于 2025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议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26),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贵公司 2025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发出会议通知、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荷华明城 D 座 6 层 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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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星期三)下午 14:50
在北京市顺义区鑫桥中路 3 号院 4 号楼 8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王尧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1)通过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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