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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0 19:51:12 股吧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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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1-11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
券(包括但不限于首次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
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提高股东回报、增加公司资产收益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募集
资金,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
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
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
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
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
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
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
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第十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
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
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
余额,确保账实相互一致。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
透明的原则,遵守发行申请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承诺,注重使用效益。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
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十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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