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一)公司应当谨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二)当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多个项目,且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据较大时,
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管的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项账户,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三)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账户。
(四)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如适用),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由董事会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遵循集中管理、规范使用、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按照经审批的使用计划执行。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和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非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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