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机制,确保董事会决策的有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总裁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五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行,诚信勤勉,廉洁奉公;
(二)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经营管理能力与实践经验;
(三)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市场与行业动态;
(四)具有较强的战略视野、决策能力、组织协调与开拓创新精神;
(五)忠诚于公司,认同企业文化,致力于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前款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中担任职务。其兼职情况应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持有公司或关联企业股份(股权)的,应按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申报及其变动情况。
第九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总裁的解聘须经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应提前向总裁说明解聘理由。
第十条 总裁可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具体程序按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
同执行。总裁离任时应进行离任审计并完成工作交接。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总裁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分工协助总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组织拟写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发展计划,报总裁审定;
(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受总裁委托召集和主持专题会议,协调处理相关事项;
(五)其他应由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总裁应定期或不定期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董事会、董事长报告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计划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
(二)重大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
(三)重大投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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