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0月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下列目标的过程:
(一)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
(二)资产安全;
(三)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经营效率与效果的提升;
(五)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审慎性原则,坚持监督与服务并重,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与价值提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实施内部审计的专职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领导之下或与其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从业经验及职业道德。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参加后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得干涉、拒绝或阻碍审计工作,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根据审计具体项目需要,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可临时性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审计人员,包括审计专业以外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加特定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严格保守秘密,做到依法审计、廉洁奉公、客观公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开展财务收支、预算执行、经济效益等审计;
(二)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
(三)评价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健全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四)审计财务信息及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
(五)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关注并检查舞弊行为;
(六)按要求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工作;
(七)办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享有以下职权:
(一)要求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及相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
(三)检查实物资产、财务会计资料、业务文件及信息系统;
(四)就审计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五)对违法违规或损失浪费行为,提请或采取临时制止措施;
(六)提出审计意见与改进建议,对相关单位或人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七)经批准可暂时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资料。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内容与重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财务审计: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审计;
(二)内控审计: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与执行有效性评价;
(三)经济责任审计:对有关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工程项目审计:工程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等项目审计;
(五)专项审计:如采购、投资、商务等重要经济活动及重要合同审计。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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