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管理,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体制,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证券投资具体包括新股配售或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进行证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全、量力而行、效益优先”的原则,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自筹资金,以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效率为目的。除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公司运营。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下属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下属子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亦需履行本制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权限进行审批。
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 账户管理及资金管理
第八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
第九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进行证券投资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条 公司开户、转户、销户需经董事长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公司资金情况及投资计划,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可以一次性或分批转入资金账户,任何一笔资金调拨至资金账户均须经公司财务总监、总裁、董事长会签后才能进行。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投资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和相关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证券投资方案由证券部拟定,并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公司遵循稳健投资的理念,适时咨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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