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宁、杨媛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并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
潮资讯网上刊登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7)。本次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下午 14:55 在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5
号海南大厦农信楼 12 楼公司 1216 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交易日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515 人,代表股份264,154,75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939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246,732,5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4268%。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511 人,代表股份 17,422,22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5130%。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5,740,7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8148%;反对 8,264,3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3.1286%;弃权 149,6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008,2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7055%;反对 8,264,3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4358%;弃权 149,6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587%。
2、《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5,743,7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8159%;反对 8,259,8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3.1269%;弃权 151,1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011,2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7227%;反对 8,259,8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4100%;弃权 151,1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673%。
3、《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5,881,7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8681%;反对 8,121,7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3.0746%;弃权 151,2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49,2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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