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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3 22:15:29 股吧网页版
振华科技: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4


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

W&H GUIYANG LAW FIRM

电话:0851-82203418 传真:0851-82202466 邮编:550081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诚街 101 号黔桂国际商务中心 B 区 13 层、14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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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振华科技”)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振华”或“增持主体”)增持公司股份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就与本次增持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依据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和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2.本所审查了相关方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听取了相关方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相关方已对本所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其已向本所
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3.本所仅就本次增持所涉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财务、验资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的增持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振华,根据中国振华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000214403825X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住所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金大道 3388 号

法定代表人 肖立书

注册资本 247291.42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84 年 10 月 19 日

登记状态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营业期限 1984 年 10 月 19 日至长期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

经营范围 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

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

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通讯信息整

机、电子元器件产品,光机电一体化设备及服务。)

(二)增持主体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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