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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9 15:48:33 股吧网页版 发布于 广东
你公司半年报“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显示,申请人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就其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该院保全查封公司位于德阳市蓥华南路一段2#楼、3#楼、4#楼房产,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截报告期末,该房产账面价值为9,330.91万元。根据你公司半年报披露的联系地址,保全查封资产是否即你公司主要办公建筑?该重大事项此前为何不单独披露?刻意隐瞒还是信披违规?
四川美丰:
投资者您好!1.相关信披规则对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事项是否需进行单独披露有明确的界定标准,该事项涉及诉讼金额未达披露标准,公司在定期报告的相关章节中披露相关信息符合监管要求和定期报告披露规则。2.诉讼中财产保全在民事诉讼中较为常见。保全期内,仅限制当事人处分行为,不影响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3.在日常信息披露工作中,公司均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谢谢关注!
(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5-09-12 16: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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