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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5 18:35:06 股吧网页版
燕京啤酒: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6


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杨中华律师、李暖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列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
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为:

(一)审议《关于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应为:

1、截止 2025 年 10 月 2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且在截止日期前,通过现场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了登记。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3、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查验出席凭证,截止 2025 年 11 月 5 日下午 14 时 30 分,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持股数共计 1,671,199,2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818,539,341 股的 59.293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采取记名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由二名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监票和清点,同时对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表决的结果予以确认,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第一项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第二项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多数以上通过。表决结果见本次股东会决议公告。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

谢思敏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杨中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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