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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3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5 年 6 月)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进一步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内部审计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
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
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重点关注财务
会计报告中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八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
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肯定性意见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竞争性谈
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公平、公正地选聘,对前任和拟新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计委员会选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
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合理评价双方执业质量,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和必要性做出判断,并出具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知被解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并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报告期内的监督活动中发现公司存在风险的,公司
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就有关风险的简要意见、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日期、会议届次、参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及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查询索引等信息;若未发现公司存在风险,公司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对报告期内的监督事项无异议。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行。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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