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3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理财管理办法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理财的范围、审批流程与权限,防范资
金理财的风险,提高资金理财的效益,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6 号—资金活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理财范围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司购买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货币基金等收益率随着市场价格波动的理财产品;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公司购买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短期融资券、优质客户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票据类理财产品以及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进行国债逆回购等投资人不可在到期日前提前赎回的理财产品;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司购买信托公司发行的投资人可申请提前终止或转让收益权的信托计划;
理财产品不包括对外股权投资,对外股权投资按《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资金理财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公司用于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上市募集的资金、国家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贷款取得的资金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不得进行理财。
(二)确保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原则。公司用于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暂时闲置性资金,不得因进行资金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三)风险可控的原则。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资金原则上投向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类、风险可控类理财产品,不得投向
股票、金融债券等高风险领域。
(四)流动性的原则。原则上投向 1 年(含)以内的短期性理财产品。
(五)公司所属子公司(不包括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资金理财活动。
第四条 资金理财的组织机构
(一)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理财的日常管理与运作;
(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资金理财的风险评估与监控;
(三)资金理财工作小组负责资金理财方案的评估与审核。公司资金理财工作小组的成员主要包括:公司高管、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
(四)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资金理财方案的审议;
(五)公司管理层、董事会、股东会分别依据《公司章程》和资金理财审批权限履行资金理财项目的审批。
第二章 资金理财的规划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年度资金理财规划
(一)每年二月底前,财务管理部门结合资金状况、国家金融政策、理财市场走势及理财产品情况等,测算可用于理财资金的限额,对理财方式、收益及风险进行分析,明确年度资金理财计划与方案,提出年度资金理财规划。
(二)财务管理部门将年度资金理财规划提交资金理财工作小组征求意见,并进行完善。
(三)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将年度资金理财规划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
(四)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的年度资金理财规划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开展资金理财业务的组织和实施流程
(一)项目的论证与审批流程
1.财务管理部门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具体理财产品计划,对其收益性和风险性进行分析,并结合公司资金状况,提出购买理财产品方案,报内部审计部门。
2.内部审计部门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性进行评估,明确风险点提示、风险等级,
并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3.资金理财工作小组审议购买理财产品方案和内部审计部门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意见。
4.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购买理财产品方案。
5.理财项目的论证及审批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国资委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6.审批权限:
(1)理财资金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含 10%)的,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理财资金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不含 10%)的,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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