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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02 15:31:12 股吧网页版
燕京啤酒:重大投资管理制度(修订预案,待股东会审批)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3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预案,待股东会审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规避经营风险,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明确公司重大投资、财务决策的批准权限与批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按照投资目的分类,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

公司对外投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四)股票、债券、基金投资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或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4、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5、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7、债权或债务重组;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让或者受让;

9、签订意向书、许可协议书、合同或者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0、董事会、股东会认定的其他事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三条 公司重大投资应服从公司制定的发展战略,遵循合法、审慎、安全、
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管理

第五条 公司发生重大投资事项,应经公司经营班子会议充分讨论通过后,
如在董事长、总经理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由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实施;如超过董事长、总经理权限,应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如超过董事会权限,应报股东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
披露:

1.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1.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1.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1.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1.5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1.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条第四款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发生重大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批:

2.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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