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管理办法
(2025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促进经理层依法行权履职,提高经营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授权”是指公司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其职权中的部分事项的决定权授予经理层行使。经理层依据授权实施决策应符合既定的决策程序和“三重一大”管理制度的要求。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本办法所称下属企业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的全资、控股公司,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审慎授权原则。授权应当优先考虑风险防范目标的要求,从严控制。涉及公司战略性及方向性事项、影响公司发展和正常运行等特别重大事项不得授权。
(二)依法合规原则。授权应当严格限定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不得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董事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权经理层决策,涉及公司战略性及方向性事项、影响公司发展和正常运行、高风险投资等重大事项不得授权经理层。
(三)分类授权原则。授权分为常规授权和临时授权。
(四)适时调整原则。授权事项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
(五)有效监督原则。董事会对授权事项决策过程和运行效果进行监督,视情况决定扩大、收回或部分收回授予权限。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本着尊重支持公司经理层发挥“谋经营、抓落实、强管
理”的作用,保障公司经理层依法行使主持生产经营管理、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等职权,加强对公司经理层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 授权范围
第五条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不可授权经
理层决策,董事会法定职权以外的事项,董事会可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综合考虑授权事项的风险程度,将董事会法定职权外的部分职权授予经理层研究或决定,对一定限额内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处置等经营管理事项进行授权。
第六条 董事会授权分为常规授权及临时授权。常规授权是指根据公司章程,
参照公司《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事项清单》授予经理层的权限;临时授权是指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就其他事项通过董事会决议等方式向经理层授权。
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经理层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全面负责公司日常行政、业务和财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业绩目标和工作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审议决定公司年度工作总结;
(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拟订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方案;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拟订其薪酬、考核与奖惩方案;
(九)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负责人员;
(十)决定公司职工工资、福利、奖惩、升降级、加减薪、聘任、招用和解聘、辞退;
(十一)按照董事会授权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权限审议决定对外投资、
资本运作、资金调度、资产处置等事宜,代表公司对外处理重要业务,听取重要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十二)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
(十三)临时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紧急问题,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十四)非董事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十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十六)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不得将以下职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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