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监管要求》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各项内控和管理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除第一条及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并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
以公司在年初预计并公告的实际发生的真实交易为基础。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时,除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在进行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严格实施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规定,并且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确保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
资金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七条 公司在执行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中,涉及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应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同意,并报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后才能予以支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日常金融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督促财务公司以及相关各方配合公司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财务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存放在财务公司资金的安全,不得利用支配地位强制公司接受财务公司的服务。
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以存款本金额度及利息、贷款利息金额等的较高者为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以存款利息、贷款本金额度及利息金额等的较高者为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金融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内容,并予以披露。金融服务协议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应当在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风险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财务公司及其业务的合法合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情形、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持续风险评估措施等内容。独立董事应当对财务公司的资质、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等发表意见,并对金融服务协议的合理性、风险评估报告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充分性和可行性等发表意见。
公司通过不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财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构成关联
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按照规定予以解决。
第八条 公司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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