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预案,待股东会审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6、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8、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9、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董事会以及审计委员会的提案;
10、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11、审议公司拟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或者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4)项或者第(6)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本条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审议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13、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14、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5、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6、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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