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董事会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及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职责。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被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
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若委员为独立董事,且因其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补选出的董事就任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外,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参照第五条判定辞职是否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辞职生效后,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委员会决议的落
实、文件的起草与整理,会议的组织与协调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主要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更换、推荐应由董事会任免的董事、高管人员候选人的意见或建议,其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机构的政策以及公司经营活动
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对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提出方案;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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