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预案,待股东会审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和 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七)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八)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1、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决定提供担保前应采取必要措施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被担保
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核查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公司相关部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
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总经理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
信用情况,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依法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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