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总经理的职责,确保总经理准确有效地行使职权,全面主持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行政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总经理要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组织实施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维护股东的权益。
第四条 总经理要重视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关心员工的利益,带头做好员
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
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
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由总经理
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全面负责公司日常行政、业务和财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九)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负责人员;
(十)决定公司职工工资、福利、奖惩、升降级、加减薪、聘任、招用和解聘、辞退;
(十一)代表公司对外处理重要业务;
(十二)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
(十三)临时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紧急问题,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十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五)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协助总经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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