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证券代码:000729 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公告编号:2025-34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 年 4 月 18 日,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
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制度名称及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制度名称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本次《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正案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全文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
(http://www.cninfo.com.cn)。
修订情况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制度名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将制度名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改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
全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 全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修改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 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 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 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度。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
章的规定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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